如果因為敗選就還勞工七天假,那把勞動政策跟選舉掛鉤的手段也太過粗糙了吧。
要還給勞工七天假根本不需要修法,依照現行的勞基法第37條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因此要增加應放假的紀念日,無論是透過內政部修改「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或由勞動部指定應放假日,這些只要透過行政體系就能達到,即使短時間內做不到或需綜合考量公務機關也一併休假將遇見的問題,但清楚交代規劃期程與目標,讓國人知道未來的政策方向不也是美事一樁?
從目前的法定紀念日來看,未必要恢復過去的七天假,或許可以考慮指定7月15日解嚴紀念日、9月3日軍人節或12月25日行憲紀念日等較少政治爭議的節日為休假,也能讓下一代不會忘記這些日子的重要性。
別管勞基法裡枝微末節的條文內容了,這才是勞工最能直接受惠,且無需用任何條件交換而來的權利,也才是真正地向上提升勞動條件,達到勞基法的立法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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